更新数据竞争监管机制,加强个人信息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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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据竞争行为也需要规范。彭静在建议中提到,现有数据竞争监管机制存在监管机关缺乏协作联动、互联网平台企业合规体系滞后、监管措施跟不上数字经济行业发展等问题。据此,彭静建议针对金融、健康、教育、通讯、营销等特定行业与领域,制定数据竞争监管行政法规,落实责任主体。对不同类型、不同技术经济特征的互联网平台,分类设计监管机制,实现精准监管。 在互联网竞争生态中,超越限度采集个人信息、打造信息“茧房”、算法歧视、不明确告知用户数据用途等现象时有出现。消费者则因数据处理的复杂性与信息不对称,缺乏维权资源与手段。 基于此,彭静建议要加快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立法进程,细化个人信息处理者必须履行算法说明义务的具体场景及监督机制。 彭静认为,保护用户利益的路径,要将重心从前端转向于后端,即从“用户的同意”转向“数据使用者的使用行为”。从规范数据使用行为入手保护用户人身权利等权利,对数据使用行为规定严格的保护隐私、商业秘密的义务。
在具体监管内容方面,彭静认为应该坚持平台企业问责原则。落实包括企业个信保护负责人、数据处理风险、影响评估机制等企业数据合规制度,建立企业合规指南。 (编辑:无锡站长网) 【声明】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,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,不代表本站立场。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,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! |

